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訴深圳微源碼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侯團增(以下合稱“被告方”)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騰訊公司起訴稱2016年初,深圳微源碼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一款名為“數據精靈”的軟件,配合其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軟件、天下游軟件(上述三款軟件以“數據精靈”軟件包的形式在網絡上供公眾付費下載),可以在手機終端實現騰訊公司微信軟件服務不具有的“定點暴力加粉(一鍵可對兩公里范圍內所有微信用戶發送添加好友請求)、公眾號圖文回復、關鍵詞回復、一鍵點贊和評論、通訊錄好友群發、微信群自動回復、定點搖一搖、微信群好友一鍵添加、微信群自動推廣、多賬號自由切換、通訊錄好友群發、微信群群發、朋友圈內容一鍵轉發”十三項特殊功能;這十三項特殊功能與騰訊公司正版微信軟件形成交互關系,干擾了微信軟件服務的運行數據,破壞了微信軟件服務的系統運營環境和商業模式,侵害了騰訊公司的正當合法權利。騰訊公司因此起訴要求賠償。
深圳中院一審認為,被告方提供、運營數據精靈軟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項的規定,屬于不正當競爭,應承擔侵權責任,鑒于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一審法院按照反法有關法定賠償的最高額500萬元判令被告賠償。
被告不服上訴。廣東省高院二審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判斷:第一,經營者是否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與其他經營者存在競爭關系;第二,經營者是否利用了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第三,該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四,經營者是否有違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二審判決認定:“這(使用數據精靈軟件)就意味著正常使用微信的用戶可能遭受陌生信息騷擾,或受到頻繁干擾,這不僅會降低微信用戶體驗,更可能埋藏安全隱患,例如欺詐、隱私泄露等風險。由于微信用戶數量龐大,日常生活中使用頻繁,以上網絡干擾行為將會對網絡秩序和公眾的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被訴行為實質上是通過技術手段“搭便車”,是對其他經營者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的竊奪,是對競爭機制的破壞,擾亂了市場秩序。”、“被訴行為人不具善意,既沒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也沒有尊重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